【已废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有关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高等学校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有关负责人是指学院的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管理、校办产业等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部、处、中心、所等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学院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评价与鉴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独立监督行为。
     第四条   对学院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促进加强学院各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  有关负责人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在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七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已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的;
    (四)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八条  学院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
(二)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审计处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学院领导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施审计前,组织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发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予以立项依法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原则上按照审批后计划开展审计项目,无特殊情况不进行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应经联席会议核准。
   第十二条  对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党、国家和学院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推动本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部门、单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部门、本单位各类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情况,大宗物品采购,合作办学的实施及效益情况;
    (八)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
    (九)个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一)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十二)组织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有关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等。审前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资料、查阅档案、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具体应明确的内容有: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依据、审计方式、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及分工、审计要求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协议书、人员构成、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3.基建及修缮项目、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大宗物品采购、合作办学等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
    4.各项创收提成分配情况、内部账册等;
  5.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6.有关债权债务资料;
  7.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做出重大事项监察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8.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送交审计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2.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3.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主要业绩和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5.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6.基建及修缮项目、投资项目及实施政策、大宗物品采购情况、合作办学等;
7.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8.部门、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效果情况;
9.本人在单位、部门经济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整改措施;
10.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实施审计。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后,按照审计规范,通过实施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等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起草审计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出具管理建议书,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处。在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六)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征求意见确认后,由审计处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批,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被审计单位的分管领导、组织、财务、监察等部门、单位。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其本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基本情况,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有关负责人所任职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其中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政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事项;
  (二)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和审计评价,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与鉴证。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加以区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行为;
(四)其它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送至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公道,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其他处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于2007年8月24日发布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广师院〔2007〕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