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鉴证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及其所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资金和财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管理方面的审计,还包括对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业务的需要;
   (二)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行之有效,各类经济业务是否有明确的审批权限规定,财务处理流程是否清晰、明了;
   (三)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运用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八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依据是否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是否符合预算收支科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预算编制方案是否真实、合法、公开和有效益,有无编制赤字预算,是否按规定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并按时足额下达;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是否编制超越学院或其所属单位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四)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及结果报告)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执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的情况,有无存在随意增减支出项目情况;
   (六)是否对上年非财政专项项目、科研课题经费以外项目预算结余进行注销清零,有无存在未按规定审批程序随意结转上年预算结余的情况,有无存在随意合并或拆分支出项目情况;
   (七)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是否按序进行,有无存在期末突击开支、执行率过低等情况,是否定期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绩效分析。
第九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行为;
   (三)各项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省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是否按规定审批程序报经学院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
   (四)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六)各项收入的分配是否按照学院批准或协议商定的标准及比例进行分配;
   (七)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与核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无票据管理的内控制度。   
第十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财务、创收分配使用等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学院有关创收分配使用等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取得和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无法完成的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纳入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规定达到招投标标准的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存货及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租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折旧;
    (四)在建工程是否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按合同要求执行等;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或计价方法的行为;各项负债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管理与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三)举债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是否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年度贷款和还贷计划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学校有无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能力,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四)有无或有负债,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三)各项基金的设置、分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虚列的行为,基金的计入、提取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足额到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基金使用的效益如何。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与相关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各项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或其所属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报表附注是否按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事项;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能否恰当地反映学院或其所属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根据学院或其所属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是否恰当、有效。
   (五)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于2007年8月24日发布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广师院〔2007〕2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