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广师大〔2021〕445号)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第32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校各类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道路、绿化、运动场地、安保消防及通信网络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目的,是加强学校内部建设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投资,促进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应予配合支持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和提出建议,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并对本单位、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审计方法

第六条 学校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项目均进行审计;5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基建项目实行抽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涵盖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重点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招投标审计、工程管理审计、工程造价审计、财务核算审计等。

第八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实施全面审计或选择部分环节、部分时段建设内容开展专项审计。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根据政策要求、工作需要或建设工程情况,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审计处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立项审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建设前组织开展研究、论证、决策、准备等工作的合规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开展的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立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决策、立项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二)重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方案选择过程是否合理合规,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结果是否适当。

(三)投资来源、资金安排是否合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一般与其他审计内容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建设项目内部环境进行审查,包括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设立是否符合项目管理需要,对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审查。

(二)对建设项目控制活动进行审查,包括以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投资完成、工程结算、资金拨付为主线,对各个业务循环所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评价各项具体建设活动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的情况,发现并提示可能存在的管理失控风险。

(三)对内部监督进行审查,包括将建设项目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与项目物资进场检验、隐蔽工程验收、监理、质检等工作程序相结合,对建设项目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五章 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主要检查招投标过程各个环节执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行业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是否具备规定的必要条件、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完整、严密;合同形式选择是否适当,合同条款是否完全适当。

(三)投标人是否达到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是否拥有必要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等,是否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审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审计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工期管理、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在项目过程中,相关参建单位依据国家和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工程建设的有关设计合同文件的执行情况,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工期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进度计划落实情况,是否与合同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计划相符,分析进度延后的原因,对进度偏差是否已经制定科学可行的解决措施,进度变更是否对整个项目的质量和投资造成影响,是否有不当管理造成的返工、窝工的情况。

(二)审查变更后的进度计划是否合规、完整可行,进度计划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各参建单位确定的质量管理事项是否落实,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索赔程序与审批程序等约定是否明确及得到履行。

(二)施工单位是否落实施工工序的质量自检工作、检查检验批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是否合格、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安全管理岗位的设置、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是否及时、合规。

(二)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是否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是否及时;审查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章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协议,对建设项目成本的组成及其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项目成本控制做出评价,以及对改进和完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编制单位、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提出是否真实、合规。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变更原因是否合理,变更方案是否优选。

(四)竣工结算及支付。竣工结算和资金支付是否及时,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管理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真实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适用;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概算定额套用、有关费用记取是否准确;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投资规模、设计标准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复文件审查投资规模。

(二)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措施费清单列项和计算是否合理;其他项目费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等确定是否合规;相关规费和税金计取是否正确;施工图预算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综合单价计算是否正确。

(三)设计变更。变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相关取费是否符合规定,价格是否合理。

(四)工程索赔。审查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合理。

(五)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编制范围是否与计划规定的规模、内容相符,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合理;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材料、设备的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结算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项目变更的内容及计价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索赔事件是否成立,是否有原始凭证,依据合同规定审核索赔金额是否合适;工程的计价方式、结算编制原则、价差调整办法、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第八章 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财务审计需要针对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各项目标,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及其结果进行审计,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相关工作的合规性、效益性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资金筹集,建设项目各类建设资金是否到位、是否有挤占挪用其他项目资金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是否真实,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是否合理;资金支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付款手续是否合法、齐全;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工程进度款。

(二)建设项目设备投资及待摊投资支出情况。设备投资及待摊投资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全部用于本项目范围之内;资金支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付款手续是否合法、齐全;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三)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是否按规定的期限编制,竣工决算各种报表是否填列齐全,有无漏报、缺报;已报的决算各表中项目的填列是否正确完整,各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审查结余资金的合理性、合法性。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未按期落实、完成整改的部门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广师大〔202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