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运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提高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运用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广东省教育系统全面贯彻落实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适用于广东省教育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单位或所属单位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结论性工作成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单位(部门)对审计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整合和转化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建设性作用的行为。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当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结果客观公正、运用程序规范,审用标准一致、严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结果运用方式主要体现在督促整改、信息共享、审计通报、移送线索等。

 

第二章  内部机构职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干部人事、纪检监察以及各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合力解决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报经批准,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视审计整改情况,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监管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视情书面提请本级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部门研究处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向干部人事部门移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表》(详见附件1);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审计移送处理书》(详见附件2);每年末向党委(党组)专题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九条  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表》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根据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及时进行提醒;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第十条  组织部门负责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作为单位(部门)评优评先、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内部审计机构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查处情况;及时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研究分析审计结果中反映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屡审屡犯问题,提出惩戒、预防的意见和措施;运用审计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结合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本部门体制机制上存在的漏洞,认真研究分析,制定完善加强业务管理和监督的政策制度。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督促市县政府落实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协助开展审计督办检查,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追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结果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落实审计结果意见情况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章  审计结果通报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通报,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通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通报根据审计事项不同,可采用单项通报、分类通报、综合通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单位办公信息系统、部门网页等网络公布,也可通过会议、专栏等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通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四)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结果;

(五)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例;

(六)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结果通报应当执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审计通报方式及形式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通报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得到批准;

(三)涉及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通报的,应征询干部人事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线索移送

 

第二十条  审计线索移送,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查证的、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的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按照全面、保密的要求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不得以责令书面检查、审计结果通报等代替违法违纪线索移送。

第二十二条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吞资产等经济犯罪的事项;

(二)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其它情节的事项;

(三)涉嫌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资产管理等有关法规制度的事项;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移送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移送流程办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具体程序是:

(一)审计组提出书面移送建议;

(二)内部审计机构研究审定;

(三)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内部审计机构指定专人当面移送;

(五)纪检监察部门签收盖章。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干部人事、纪检监察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人员,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秘密的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阻碍审计结果运用,影响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广东省教育系统各单位明确或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厅于2016年1月14日印发的《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