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和高等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的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等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管理、校办产业等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等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高等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二条所列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促进加强教育系统行政部门和单位的管理,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制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式委托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必须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

(三)被审计人应提交任期述职报告。

第八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有关负责人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有关负责人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有关负责人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有关负责人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有关负责人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管理、校办产业等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情况如何,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 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3.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全校二级财务的管理与监督情况如何;

4. 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 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6.有无存在乱收费情况;

7.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对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

8. 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9. 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10.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1.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 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 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4. 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基建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5.建设工程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

6.工程的预算、结算是否经过审计;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

7. 经济签证是否真实,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 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9.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0.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3.收入情况如何,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它经费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5.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9.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合理分配资产、专业设备费,并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5.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年终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6.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7.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8.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9.本部门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五)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能否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2.校办产业的效益及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高等学校院、系、所等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二)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核算,是否真实、合法;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八)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二)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三)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严重违纪违规、损失浪费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四)是否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义务教育是否按规定收费,有无乱收费现象;

(五)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六)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九)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本校和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直属的其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二)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五)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本单位权益的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含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企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七)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有关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交书面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

(一)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 有关负责人任期内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材料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关资料;

2. 任期内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3. 任期内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

4. 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5. 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出重大事项监察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6. 单位内部审计的资料;

7. 单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8.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审计人向审计组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人职责范围;

2. 本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

3. 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等;

4. 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

(二)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及被审计人的职责情况;

(三)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及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建议;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评价:

(一)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二)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三)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认定和评价:

    1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3.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完成经济责任项目后,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单位或部门提出审计报告,抄送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和被审计人。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负责人,依据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某些问题构成严重违法违纪的,应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该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