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预算,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或下属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教育系统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预算的执行,促进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教育系统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及结果报告)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法规,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如何;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是否编制超越本单位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四)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可行且附有相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部门和单位领导审定后执行;
(五)是否定期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绩效分析。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是否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部门或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费问题;
(四)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
(五)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六)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与计划相比有何差异,原因何在;
(二)本部门、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并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按照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特点设置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进行系统分析的结果如何。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方式:
(一)事前审计:主要检查和审核财务部门制订的财务预算计划、方案、预算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事中审计:主要是了解和掌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不足与偏差,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财务预算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为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目标提出修正意见。
(三)事后审计:主要是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查是否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是否在有限资金约束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其效益指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预期的效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