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合同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合同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合同审计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院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合同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的合同审计范围,主要指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合同(人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和科技合同除外),包括: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等合同;
(二)大宗物资、仪器、设备购买、维修维护合同;
(三)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
(四)委托管理合同;
(五)教学资源建设、基地建设合同;
(六)投资、资金借贷、租赁合同;
(七)各类合作办学合同;
(八)其他各类合同。
第六条  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实行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
      第七条  合同签订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预算和具备完善的立项审批程序,资金是否落实;
(二)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承办部门是否存在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三)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如: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价款(或酬金)、质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五)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管辖地等内容是否有约定;
(六)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某些特殊要求的审批、审计、签证、登记、公证等手续。 
       第八条   合同签订中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
     (二)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法进行。
     (二)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监督
    1.参与验收的部门是否齐全,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业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供应商、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还应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要求进行;
    3.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基本合格但须整改后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学院审计处应提出意见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条   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可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程序
     (一)各业务承办部门报送合同文本到审计处进行审计时,必须同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 合同项目资金属于预算内的,需提供立项申请书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属于预算外资金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需提供立项申请书并经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凡涉及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范围的,需提供院长办公会议交办通知
 2.招投标文件及评标、中标结果;
    3.经合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确认的合同正本。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学院审计处收到合同文本后,应仔细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合同或协议文本是否有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及签字。材料或签名不全的,暂不予受理,所报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退回业务承办部门,待材料补齐后再进行审计;
     (三)受理合同后,学院审计处应及时进行审计,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对重大或特殊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以事先通知审计处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条款的商谈。
      第十三条   学院审计处在进行合同审计时,发现违反规定的,应通知业务承办部门及时处理;在处理完成前,相关部门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利益,否则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于2007年8月24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合同审计办法》(广师院〔2007〕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