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广师大〔2020〕58号)

【已废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讯及网络等工程)。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促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应予配合支持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和提出建议,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并对本单位、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审计方法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一)列入年度计划新建、扩建的国家投资、自筹资金以及利用外资的基建工程项目;

  (二)单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及以上的维修、水电、安装、绿化、装饰、道路等修缮工程项目及零星基建工程项目均进行工程审计;对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抽查审计。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交办的建设工程审计项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目的是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独立实施,或由学校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学校内部审计资源情况,既可以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审计。

第三章  项目立项阶段审计

第十一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是对立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项目决策和立项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二)审查重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方案选择过程是否合理合规,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结果是否适当。

第四章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委托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检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而导致的串标问题;检查投标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借用其他勘察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检查招投标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选择勘察单位不当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二)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设计与招投标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委托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检查达到招标条件的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招投标的程序、方式以及评价定标的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设计方案选定的审查与评价。检查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经过招标竞争或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设计方案是否体现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3.设计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相符合,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检查是否对设计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限额设计是否做出具体规定;检查设计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检查合同确定的设计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当;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4.初步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的内部控制,执行是否有效;检查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检查初步设计质量是否符合决策要求,项目是否齐全,设计标准、装备标准是否符合预定要求;检查概算编制是否准确,方案比较是否全面,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检查设备投资是否合理,主要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当前市场价格;检查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检查修正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检查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5.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第五章 工程预算审计

第十五条 工程预算审计是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及有效编制工程预算,加强投资计划管理,防止由于设计概算的偏高或偏低,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确保工程造价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工程预算(招标限价)审计主要是审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编制的预算(招标限价)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编制依据是否有效、编制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招标的要求,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税费计取是否合理、准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合理。

第六章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

第十六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施工组织、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等经济活动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检查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检查通路、通水、通电和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施工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行为;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报价方式是否合理,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是否对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2.监理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检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准确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监理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检查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3.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材料、设备的清单和技术要求是否齐全;检查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合理;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

(三)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1.合同通用条款的审查与评价: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合同是否存在风险等。

2.合同专用条款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施工合同中承包范围、工期、质量、造价原则、检验方法、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保证是否与投标承诺内容一致,合同是否对变更程序和事项确定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检查监理、造价咨询合同中资质、业务范围、责任及应提供的成果资料和时间要求是否明确、服务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中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专利权以及与主体工程各环节是否存在脱节的问题;主要检查分包工程合同中工程范围、内容、工期、质量标准,工程计价原则、计费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保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审计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合同审计办法》实施。

第七章 施工阶段审计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抽查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厂家、规格、单价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

(二)审查项目进度款是否按程序和权限支付,实际支付进度与计划支付进度是否存在偏差,是否存在超付的情况;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是否对大中型项目进度款支付数量进行审核,确定所报进度与实际进度及实物工程量是否相符。

(三)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检查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检查施工签证的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未包括的内容;检查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凡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是否事前分析其对工程总造价控制的影响、是否先预算再变更或签证、是否造成损失浪费。

(四)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检查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检查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第八章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第二十条  竣工决算阶段的审计是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依据的资料。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价款支付文件;工程索赔文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已签署具体结算金额及审核意见的工程结算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是否合理;检查建设工程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检查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检查送审后竣工资料是否按建设工程竣工资料规定要求编制,是否加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公章,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检查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能否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三)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和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检查合同终止是否经过确认和验收,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索赔处理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1.竣工决算报表的审查与评价。检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竣工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账表是否一致;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2.项目投资及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检查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预算(概算)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调整预算(概算)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考核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检查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3.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资产流失问题;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工程核算是否准确。

4.结余资金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检查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应予以审计的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原则上由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已审核结算资料进行复查,最后政府部门完成终审。其中:

(一)发改委立项且财政拨款的项目由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审计处进行复审,再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部门终审。终审结果报财务部门作为工程结算付款的依据。

(二)学校自筹资金且单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结算,由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结算审核后,将已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和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审计结果报送财务部门作为工程结算付款的依据。

(三)学校自筹资金且单项工程总价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由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结算审核后,将已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和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其余的转送财务处进行审核,作为工程结算付款的依据。

(四)以总价包干的形式结算的工程,工程承包预算必须经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包干合同。

(五)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对本部门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

(六)若工作需要或政策要求,工程结算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有异议的事项,审计处应及时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交换意见,查找原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将已审计的建设工程资料按项目归类备案,并由专人负责存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学校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涉嫌犯罪的,提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四)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采取各种办法擅自办理结算以及工程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五)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六)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广师院〔2016〕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