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服务性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广师大〔2020〕57号)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服务性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合理调配学校办学资源,规范经济活动管理,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发生的各项费用。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三条 面向社会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向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

第四条 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校内各项服务收费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收入分配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所)、馆等非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凡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收费单位须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服务性收费审批表”(见附件1),报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重要事项由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按规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备案的,由财务处统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私自收费。

第七条 收费单位凭已审批的“服务性收费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收费核准、备案、领取票据及结算分配等手续。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八条 服务性收入的取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 服务性收入是学校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 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必须统一在财务处领取有关收费票据,各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购买或借用外单位票据。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能多收、少收、漏收,全部收入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和结算分配,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拖欠、截留、转移和私分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现金。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需缴纳税费的,一律由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后再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为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各收费单位在申报服务性收费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因素,控制成本开支,承担风险,自负盈亏,属于学校分配部分的基数与比例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收费范围

第十二条 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所列项目及标准执行。

(一)       证件工本费。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各种证件时,不得收取工本费。证件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可收取工本费。学生证、图书馆阅览证每证不超过3元,毕业证、学位证每证不超过20元。

(二)       证明资料费。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时,学校应免费为学生开具不超过5份所需的成绩单、推荐信函(表)等证明材料。超过5份的以及毕业离校后重新回校开具证明资料的,可适当收取服务费,中文版每份不超过20元,外文版的每份不超过40元。

(三)       学生课外使用学校通讯网络的,可收取通讯网络费(含网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元,按时计费每小时不超过1.5元。

(四)       直供学生宿舍热水费每立方不超过25元。

(五)       为学生提供打印、复印服务费,A3纸0.2元、A 4 纸0.1元。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的服务性收费包括:

(一)   各类等级考证、考试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费,报名费等。受委托或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面对社会组织的考试,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各类考试费,学校不得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收取考试费。

(二)   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班学费、辅修专业学费等,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三)   资源管理费:利用学校资源如课室、体育文化娱乐场所、实验室、停车场等,集学校人才、设备、专业和场地优势,对外提供劳务和场地、租赁、技术服务等活动。

(四)图书管理及技术服务费:借书超期,遗失图书,刻录、转录光盘,光盘、磁带外借收费,查收查引,远程文献传递收费等。

(五)门诊医疗服务与管理:诊查、检查、治疗等处置费,体检费,挂号费,病历本等   

(六)其他向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服务性收费。

第十四条 已审批的各类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及分配比例见附件2。

第五章  分配与使用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分配部分以税费后收入总额为基数乘以税费后分配比例。收费单位分配所得主要用于耗材、劳务酬金、资源管理费等相应的成本开支。收费单位应勤俭节约,合理安排各项费用,做到量入为出,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新增的同类或同样的服务性项目所取得的收入结算分配基数及比例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内各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借用外单位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

(四)票款未能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坐收坐支现金,隐瞒、拖欠、截留、转移和私分收入,私设小金库;

(五)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外,没收全部违规收入,并对单位、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各收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具体收费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全校师生员工均可向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举报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属实者,由学校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等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师院〔2014〕1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服务性收费审批表

        2.服务性收费项目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