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制度 (试行)(广师大〔2019〕95号)


 

第一条 为提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和依法治教意识,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审计预警防范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促进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积极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意见刚性落实,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粤教审[2018]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促进提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和依法治校意识,聚焦重点问题,压实整改责任,强化审计意见刚性落实,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第三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对审计查出问题比较突出或审计配合及整改不到位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约谈对象),以谈话方式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提醒问题、告诫警示,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四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约谈人为党委、行政、纪委负责人,也可以由党委、行政、纪委安排其他约谈人。

第五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约谈对象为接受相关审计的处级、科级干部等,包括学校的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接受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还包括其前任相关领导。

第六条 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审计部门、省教育厅内部审计部门和学校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工作: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在重大决策、基建管理、物资采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审计工作结束,收到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的;

(三)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进度缓慢,主要关键问题未完成整改,而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审计整改不力,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整改效果不好的;

(五)被审计单位故意隐瞒事实、拖延或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情况,阻挠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审计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六)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有损国家或公共利益行为制止后无效的;

(七)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或审计部门印发《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启动,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且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离任的,应当同时对已离任和履行整改责任的现任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作为启动约谈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约谈工作:

(一)提出启动审计发现问题约谈方案或建议,经学校党委、行政批准后,以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前,启动约谈部门应全面掌握约谈对象审计发现的问题,并认真收集、整理约谈对象及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做好约谈准备。

(三)约谈时,启动约谈部门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九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履行规定的审定审批程序后,由启动约谈部门在实施约谈3日前,向被约谈方制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被约谈单位和人员、约谈事由、约谈时间和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的相关说明等。

(二)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指出相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约谈对象针对审计报告所揭示的相关问题,汇报问题产生的原因,今后如何采取整改措施,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四)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等相应要求。

(五)约谈对象就如何落实整改要求作出承诺,并明确整改实施部门和联系人;

第十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应当做好约谈记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约谈的日期、地点。

(四)约谈的事由。

(五)约谈的具体内容。

(六)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约谈工作纪律要求: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并进行补约谈。

(二)约谈对象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约谈人、审计工作人员。

(三)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包庇。

第十二条  启动约谈部门可以采取效能监察、明察暗访等方式,也可以根据约谈对象提供的整改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上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内控长效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对于约谈对象工作走过场,对审计发现问题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导致问题逢审必有、屡审不改,酿成严重违纪或腐败案件发生的,将依据《审计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问责,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约谈后,不影响学校及其他部门对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发布后,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约谈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